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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“十禁止”
发布时间:2020-07-14 09:52浏览次数:

  夏天,臭氧是影响空气质量的第一元凶,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又是臭氧污染的关键因素。为有效改善市民人居环境,遏制臭氧污染,保卫净土绿水蓝天,郑州明确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“十禁止”。具体内容如下:

  1、禁止生产、销售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或地方VOCs含量限值标准的涂料、油墨、胶粘剂、清洗剂等产品;

  2、禁止以敞开、泄漏等与环境空气直接接触的形式储存、转移、输送、处置含VOCs物料,化工等行业使用敞口式、明流式生产设备;

  3、禁止在不操作时开启 VOCs 物料反应装置进出料口、检修口、观察孔等;

  4、禁止敞开式喷涂、晾(风)干等生产作业(大型工件除外);

  5、禁止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发生渗液、滴液等明显泄漏;

  6、禁止有机废气输送管道出现臭味、漏风等感官可察觉泄漏;

  7、禁止高浓度有机废水集输、储存和处理过程与环境空气直接接触;

  8、禁止涉 VOCs 物料(质量占比大于等于 10%)的有机废气(生产工序和使用环节)不经过收集处理排放;

  9、禁止擅自停运或不正常运行废气收集、处理设施及 VOCs 自动监控设施;

  10、禁止储油库、加油站人工量油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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