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VOCs要怎么监测
发布时间:2020-06-30 16:20浏览次数:

  加强对污染源的VOCs 监测,有助于全面掌握我国各行业企业的VOCs 排放状况,准确评估VOCs治理设施的运行效果并及时做出调整,科学支撑VOCs 总量控制和削减核算,支撑污染防治政策的科学制订和实施,并评估检查治理成效,从而在根源上约束VOCs排放总量、遏制臭氧污染。

  目前国内常用的监测手段主要是实验室手工监测(离线监测)和现场自动监测(在线监测)两种。离线监测是将废气或环境空气中的VOCs 采样后,将样品送回实验室,用气相色谱法或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进行分析。离线采样分析可能存在采样时间长、采样过程中受人为干扰、样品在采样容器中较难保证稳定性等问题。

  因此,许多研究机构和仪器公司开发了大气中VOCs 的连续自动在线监测技术和仪器,可以提高VOCs 监测的时间分辨率,更好地帮助追踪大气中VOCs物质的大气化学过程。但总体而言,在线监测在技术、装备上还处在研究发展阶段,这也是目前环境大气VOCs监测存在的难点之一。

  在实际操作层面,大气VOCs 监测质量控制技术研究亟待加强。单一的分析方法难以适用于所有种类的VOCs 监测,需要根据目标需求选择合适的监测方法。VOCs 离线监测的主要难点在于解决采样的吸附、降解等损失难题,提高监测的准确性、可靠性。VOCs 在线监测需要加强主要活性物质监测的技术、装备研究攻关,提高设备的便捷性和性能稳定性,以保证监测的时效性和数据质量。不同技术原理VOCs 监测分析方法之间的比对监测,也有待进一步开展。

  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层面,为加强VOCs 监测管控,我国已制订大气污染防治法、环境保护税法等法律法规,发布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、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政策文件。但是,现有的VOCs 在线监测系统方法标准体系还有待完善。在《环境空气质量标准》(GB 3095-2012)中未对VOCs规定限值提出相关标准,环境空气VOCs 监测数据结果缺少评价依据。需要针对不同性质的VOCs增加分析目标物种类,以覆盖更多的VOCs 排放行业。目前,国家尚未发布便携式仪器现场测定VOCs 的方法标准,现场监测以及执法等工作缺少监测方法依据。

  各地管理部门应加以重视,加强监督指导,为VOCs 监测工作提供组织和资源保障,将任务分解落实至责任部门和单位。指导督促排污单位落实自行监测主体责任,将VOCs纳入监测范围并进行信息公开。同时,开展抽测抽查,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行为。加强VOCs执法监测能力建设,从人员培训、监测用房和设备经费等方面切实加强保障、投入,提高各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的污染源VOCs 执法监测能力。

  VOCs监测应按照相关标准、规范开展,从仪器选型、安装调试验收、日常运行维护、质量控制、数据审核全流程做好管理,并建立相应的质量体系,确保监测数据准确可靠。基于VOCs 监测数据做好分析应用工作,分析本地臭氧污染的主控因子,筛选VOCs 关键影响活性成分,识别来源,让监测数据更好地为环境管理工作提供支撑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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